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

心理師法第14條,規定,諮商心理之業務範圍如下:

  • 一般心理狀態與功能之心理衡鑑。
  • 心理發展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 認知、情緒或行為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 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 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諮商心理業務。
*前項第五款之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照會或醫囑為之。

心理師法廣告宣傳規定

1.依心理師法第27條第一項,規定: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 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 業務項目。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之事項。

2.依心理師法第27條第二項,規定:

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廣告。」

3.依心理師法第42條,規定:

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醫師或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機構於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指導下實習之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 大學以上醫事或心理相關系、科之學生。
  • 大學或獨立學院臨床心理、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之學生或自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日起三年內之畢業生。
  • 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社會工作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依其專門職業法律規定執行業務,涉及執行本法所定業務時,不視為違反前項規定。
  • 從事心理輔導工作者,涉及執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業務,不視為違反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