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廣告宣傳規定

1.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以及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化妝品、食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食品、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違反該條例衛生局會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衛生局會進行罰款,並強制歇業取消營業登記。

2.新北市衛生局官網有詳細規定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如有進行相關商品販售須注意相關法規喔。

食品廣告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

新北市衛生局也有提供youtuber教學範例

食品廣告宣導課程

藥物廣告宣導課程

化妝品廣告宣導課程

 

廣告違規項目

食品類違規項目

虛偽不實

1.與相關事實不符:ex.宣稱「天然健康食品」,實為「一般食品」。

2.無法佐證之商品:ex.宣稱「有機」,未能提供原料來源均非屬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可為有機。

涉及誇大或容易誤解

1.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功能或外觀:ex.宣稱保護眼睛。增加血管彈性。

2.引用公文導致消費者誤解:ex.FDA◎字第◎◎◎◎◎◎◎◎◎◎號。

涉及醫療效能

1.涉及預防、改善、減輕、治療疾病、症狀 :ex.宣稱治療近視、恢復視力。

2.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ex.宣稱解肝毒、降肝。

3.涉及中藥材效能:ex.宣稱補腎、溫腎(化氣)、滋腎。

 

化妝品違規項目

涉及醫療效能

1.涉及疾病治療或預防者,可參考最新 ICD 國際疾病分類:ex.宣稱可治療/減輕/改善/預防禿頭、圓禿、遺傳性雄性禿、皮脂漏、脂漏性皮膚炎、蜂窩性組織炎。

2.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的效用具有醫療效果:ex.生髮、促進/刺激毛髮生長、換膚、除疤、去痘疤、除毛、脫毛。

涉及虛偽或誇大

1.涉及生理功能者:ex.刺激毛囊不萎縮、抗過敏、舒緩過敏、刺激增長新的健康細胞、增加細胞新陳代謝。

2.涉及改變身體外觀:ex.預防/抑制/減少/避免頭髮稀疏,瘦身、減肥,消脂、雕塑、燃燒脂肪 等。

涉及特定效用與性能

1.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商品具有特定效用或與特定成分之效能有關:ex.漂白、使乳暈漂成粉紅色、消除浮腫、不刺激、不過敏、藥用(含藥化僅粧品視個案宣稱)、醫藥級。

2.涉及化粧品製法、成分、含量:ex.宣稱含有純天然成分,但事實僅為萃取物,或產品透過幹細胞萃取技術,可使肌膚向上提升、拉提肌膚。

3.涉及製造地、產地或來源:ex.宣稱「瑞士原裝進口」實則僅原料進口,卻在國內生產製造裝填、或「取自海洋深層水」,實則普通地下水。

4.涉及品質或信譽:ex.不含重金屬、不含塑化劑、不含化學藥品,宣稱產品經檢驗合格,事實上未通過檢驗或無該檢驗單位。

5.涉及保證:ex.100%天然,肌膚脆弱者也可以放心使用。

不屬於化粧品效能之宣稱

1. 預防病菌入侵、殺菌消毒、預防腸病毒、消除皮屑芽孢菌、防疫產品。

2. 改善更年期障礙。

3. 舒緩喉嚨痛/咳嗽/氣喘/鼻塞、改善過敏性鼻炎、紓解頭疼。

4. 緩解關節與肌肉疼痛、保養關節、關節靈活。

5. 攔截神經傳遞。

6. 增強/加免疫力。

7. 健全免疫機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