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視買受人為營業人或非營業人有不一樣的處理方式:
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之電子發票證明聯(開立雲端發票者,無電子發票證明聯可收回,所以僅取得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即可)。

折讓單範例(建議先詢問您的會計能不能處理折讓單)

常見問題

Q:請問折讓單尚需有該客戶簽章嗎? 網路退貨通常難以取得客戶簽回折讓單
A: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只要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由賣方直接透過網際網路開立電子發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就不需買受人簽章的紙本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惟為避免爭議,上述合意證明需具備加解密或其他資訊安全措施,以達到資料內容及傳輸之私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性、不可否認性及可歸責性,並保存5年,以備稽徵機關查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