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類相關商品

依據《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1. 第8條: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為之。
  2. 第12條: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電腦網路」方式為之。
  3. 第15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

  例如:香菸糖、香菸吊飾、香菸耳環、菸盒花束、以菸盒作為商品比例尺…等

※若非販售菸類商品(例如:菸盒保護殼、菸灰缸、雪茄盒、捲菸機等等),前述商品雖不在此規範內,亦不得出現菸品造型或近似的圖案展示。

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例如:電子菸、菸油、菸彈、電子菸裝置(載具)、電子菸零件、霧化器…等。

三、未依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例如:加熱菸、水煙…等。

*提醒您:菸類商品不得以任何代稱之關鍵字刊登,包括但不限於以「果汁、糖果」等規避方式上架菸類商品於網路平台刊登販售法律責任。菸類相關商品均不得於網路販售,否則將有涉違反菸害防制法之嫌,並將處以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百萬以下不等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罰則

依據《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1. 以「電子購物」方式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者:
    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2. 以「電腦網路」之方式促銷或廣告菸品、指定菸品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者:
    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3. 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物品者:
    將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4. 販賣或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等」之物品者:
    將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提醒您:菸類商品不得以任何代稱之關鍵字刊登,包括但不限於以「果汁、糖果」等規避方式上架菸類商品於網路平台刊登販售法律責任。菸類相關商品均不得於網路販售,否則將有涉違反菸害防制法之嫌,並將處以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百萬以下不等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酒類相關商品

依據《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

  1. 第30條: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罰則

依據《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

  1. 以「電子購物」方式販賣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屆期仍繼續販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藥品、醫療器材、動物處方用藥

依據《藥事法》相關規定:

  1. 目前僅開放藥商(局)向衛生局登記後,可於網路販售第一等級醫療器材721品項及第二等級醫療器材18品項,且販售之醫療器材應取得許可證。

罰則

依據《藥事法》相關規定:

  1. 除特定藥商(局)登記並取得販賣許可,一般民眾於網路販售醫療器材者:
    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媛。

未經檢疫完成之海外動植物

依據《動植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

  1. 未經檢疫之農貿產品不得輸入及販售,以及網路販上相關事宜。
  2. 非洲豬瘟疫區域禁止販售相關產品。

罰則

依據《動植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

  1.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農藥

依據《農藥管理法》相關規定:

  1. 為維護我國農業生態之永續及民眾健康安全,不得於網路平台刊登販售農藥。

罰則

  1. 農藥為高度管制之特用化學品,依據《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經核准之偽農藥,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色情或暴力出版品

依據《刑法》第 235 條相關規定:

  1. 不得於網路張貼販售色情光碟。

罰則

依據《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

  1. 販賣猥褻物品罪規定,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55 條第 4 項規定:

  1. 提供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侵害智慧財產權之物品

依據《著作權法》第 91 條相關規定:

  1. 不得未得著作權人同意將正版商品拷貝拍賣者,構成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罰則

依據《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

  1.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金。
  2. 為有效遏阻盜版光碟,該條第 3 項規定,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00萬元以下罰金。

報稅憑證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相關規定:

  1. 不得於網路上拍賣統一發票、捐贈收據或回數票等報稅憑證,提供他人作為逃漏稅之用。

罰則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

  1. 得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武器、刀械(模擬槍)及警用物品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規定:

  1.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 之許可,不得製造、販賣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槍砲、彈藥及刀 械,包括可發射子彈且具有殺傷力的改造之玩具手槍。

罰則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 條規定:

  1.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

  1. 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各類分 級之毒品。

罰則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

  1.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2.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4.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5.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核輻射地區管制類產品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相關規定:

  1. 日本福島5縣的部份:除福島縣仍維持禁止進口,其餘4縣之飲用水、奶粉、水產品等「高風險產品」仍維持禁止進口外,其餘商品以檢附「產地證明」及「幅射檢測證明」雙證件的方式開放。

一、 停止輸入查驗(即禁止進口)︰
(一) 日本國內限制流通的產品,為當然停止受理輸入查驗。
(二) 野生鳥獸肉︰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千葉縣。
(三) 菇類︰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千葉縣。
(四) 漉油菜︰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千葉縣。

二、 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及產地證明(即檢附雙證)︰
(一) 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千葉縣開放品項之產品。
(二) 宮城縣、岩手縣、山梨縣、靜岡縣生產製造之菇類。
(三) 宮城縣、岩手縣生產製造之水產品。
(四) 靜岡縣生產製造之茶類產品。
(五) 宮城縣、埼玉縣、東京都生產製造之乳製品、嬰幼兒食品。

技術證照、證明文件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49 條第 1 項,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者將可廢止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臺北市政府專用垃圾袋

根據《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 9 條規定,未經環保局同意販賣專用垃圾袋者,得處以 3 萬元至 10 萬元之罰鍰。

彩券

依據《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2 條規定,除受委託銷售機構或經銷商外,不得銷售彩券;又經銷商銷售彩券應於經銷證記載之銷售處所 為之,該銷售處所應為固定住所。依同法第 13 條規定,未滿 18 歲者不得 購買彩券,基於網路買賣無法辨識年齡之故,公益彩券亦屬於禁止刊登拍 賣之商品。

煙花爆竹,人體器官,活體動物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8 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0 條、《動物保護法》第 22-2 條第 4 項規定,禁止販賣人體器官、爆竹煙火、活體動物等物品, 如刋登於網路販售,亦違反各該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