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開立相關資訊請依財政部公告內容為主,請參考財政部稅務網站

  • 買賣業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
  • 如果發貨前已預收的貨款,應於收款時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 若買賣雙方書面約定銷售的貨物須經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則於買受人承認時開立。

根據106年六月行政院財政部賦稅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需依照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進行開立發票。

 

 

第 32 條

1.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2.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3.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4.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5.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